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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相關知識資料:復習重點(8)
2Z201050物權法
2Z201051掌握抵押權
4.抵押權的放棄與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重點解析:
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
張三是抵押人(可能是債務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李四是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張三用于抵押的財產(即抵押物)是一處房產,總價值100萬元。張三用此房產為三份債權提供了抵押擔保。在這三個抵押權人中,李四的優先受償順序排在第2位。也就是說,當該房產被拍賣后,應當優先受償排名第一的抵押權人的財產,而后才能清償李四的債權。
如果,李四與張三協商,將自己的受償權的順序更改為第3位,也就是說,在清償完其余債權人后,李四的債權方得以清償。此種情況對于其余的兩位債權人不產生不利影響,該變更行為有效。
而如果,李四與張三協商,將自己的受償權的順序更改為第1位,若其他兩位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該變更,則該變更行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其他兩位抵押權人沒有書面同意該變更行為,則只有在下面的情況下,該變更行為才是有效的:
(1)該房產變賣、拍賣所得價款足夠清償這三位債權人的債權;
(2)該房產變賣、拍賣所得價款足夠清償李四與原排名第一的債權人的債權;
也就是說,原排名第一的債權人的債權不因里斯的受限受償而受到損害,該變更行為就是有效的。至于原排名第3的債權人則可以不予考慮,因為,此種變更并不影響其權利。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重點解析:
我們也舉個例子說明上文中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后,其他擔保人的免責問題:
張三是債務人,李四是債權人。張三欠李四100萬元。張三用自己的房產(價值40萬元)抵押擔保自己的債務能夠按時清償。同時,王五也用自己的房產(價值80萬元)為張三的這份債務提供擔保。也就是說,對于張三的債務,擔保人有張三和王五兩個人。如果,后來李四與張三協商,解除張三與李四所簽訂的擔保合同,而僅僅由王五來擔保。則,如果張三不償還到期債權,則王五只承擔60萬元的擔保責任。
對于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從上面的例子中可以類推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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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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