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是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重點考試科目,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訂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訂立時是無效的,只有經過追認才轉化為有效合同,未經追認,就永遠處于無效狀態。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及其處理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時,《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三)越權訂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四)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有處分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是有效的行為,但是沒有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已經侵犯了有處分權人的財產權了,就不能視為當然有效的行為了。但是,在一定條件下,這種行為也可以轉化為有效的行為。所以,無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而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注意: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一)合同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后才轉化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屆至時,但是人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著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后,合同自始視為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后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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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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