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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民事主體的具體要求.決定著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它是聯結主體的紐帶。
(1)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有權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權利主體可要求其他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或抑制一定行為,以實現自己的民事權利,因其他主體的行為而使民事權利不能實現時有權要求國家機關加以保護并予以制裁。
(2)民事義務。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承擔應負的責任。民事義務和民事權利是相互對應的,相應主體應自覺履行民事義務,義務主體如果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
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形成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如某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了合同,主體雙方產生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此時,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即告產生。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發生變化。
(1)主體變更。主體變更可以表現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數目增多或減少,也可以表現為主體改變。在民事合同中,客體不變,相應權利義務也不變,此時主體改變也稱為合同轉讓。(2)客體變更。客體變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發生變化。客體變更可以是其范圍變更,也可以是其性質變更。
(3)內容變更。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與客體的變更,將會導致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即內容的變更。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與客體不變,內容也可以變更,它表現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增加或減少。
●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
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彼此喪失了約束力。
(1)自然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自然終止是指某類民事法律關系所規范的權利義務順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從而使該法律關系達到完結。
(2)協議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協議終止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協商解除某類法律關系所規范的權利義務,致使該法律關系歸于消滅。
(3)違約終止。民事法律關系違約終止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某類民事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不能實現。
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關系只有在一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而這種法律關系的變更和終止也由一定情況決定的。這種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情況,即是人們通常說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即是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
法律事實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分為兩類。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而產生的自然現象、社會現象等。
當工程建設法律規范規定把某種自然現象和建設權利義務關系聯系在一起的時候,這種現象就成為法律事實的一種,即事件。這就是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原因之一。事件產生大致有三種情況。①自然事件。自然現象引起的.如地震、臺風、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等。②社會事件。社會現象引起的。如戰爭、暴亂、政府禁令等。③意外事件。即突發事故.如失火、爆炸、觸礁等。
(2)行為
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都能引起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①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或有法律依據。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如根據設計任務書進行的初步設計的行為、依法簽訂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的行為。②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體的建設權利和建設義務的行為。如違反法律規定或因過錯不履行工程建設合同;沒有國家批準的建設,擅自動工建設等行為。③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行使對建設業的管理權而發生法律后果的行為。如國家建設管理機關下達基本建設計劃,監督執行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的行為。④立法行為。立法行為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在法定權限內通過規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廢止工程建設法律的活動。如國家制定、頒布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條例等行為。⑤司法行為。司法行為是指國家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能活動。它包括各級檢察機構所實施的法律監督,各級審判機構的審判、調解活動等。如人民法院對工程建設糾紛案件作出判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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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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