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在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變化較大,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
2014年法規新考點:建設工程擔保責任
知識點二 建設工程保證擔保的方式和責任
(一)擔保的方式
《擔保法》規定,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建設工程活動中,保證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擔保方式。
(二)保證的基本法律規定
1、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以上規定的,可以補正。
2、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有兩種:(1)一般保證:債務人不能履行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2)連帶責任保證。
3、保證人資格: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但以下組織部能作為擔保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4、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生效后,保證人就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5、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 個月。連帶責任保證德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 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證種類
1、施工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標責任擔保。投標保證金的實質是為了避免因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隨意撤回、撤銷投標或中標后不能提交履約保證金和簽署合同等行為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投標保證金出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2、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供。為保證施工合同的順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擔保。
3、工程款支付擔保: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給工程款支付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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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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