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代表其重要程度。
第六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2.關于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具體人數可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3.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4.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5.施工單位須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并考核合格。
★6.建筑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32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20學時的再培訓。
★7.高危企業新職工安全培訓合格后,須實習至少2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
★★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應編制用電組織設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者,應制定安全用電和電氣防火措施。
★9.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1)礦山工程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10.施工單位的消防演練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11.工傷認定申請
(1)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保險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之內,直接向社保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12.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14.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15.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3年修訂一次。
★16.對于安全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報告。
★★17. 事故補報的要求
(1)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可補報。
★★18.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1)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政府自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
(2)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
(3)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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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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