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對行政訴訟案件的一審判決分為四種形式:1.維持原判。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2.撤銷判泱。即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撤銷判決的條件是: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有上述情況之一的,可作出撤銷判決。3.履行判決。即責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判訣。4.變更判決。即變更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的判決。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行政訴訟案件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泱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泱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潔楚,但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潔,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泱的,裁定撒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潔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第二審判泱、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何確保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執行?:《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原告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被告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被告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2.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以罰款;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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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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