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在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變化較大,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教材的相關重點!
2014年二級建造師法規新考點: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知識點四 勞動保護的規定
(一)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勞動法》第36 條、第38 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 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 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據此,《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規定,自1995 年5 月1 日起,職工每日工作8 小時,每周工作40 小時。《勞動法》規定,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 條、第38 條規定的,經勞動部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包括:
(1)縮短工作日:《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際有關規定執行”。
(2)不定時工作日,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日制:①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②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③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職工。
(3)不定時工作日;綜合計算工作日,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4)計件工資時間。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36 條規定的工是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2、休息休假時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下了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1)元旦; (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目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有: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是清明節、端午節和中秋節;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是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只顧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標準;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法》規定,工作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勞動法》規定,國際實行最低工作保障制度。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提出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俗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低于相應的低工資標準。
(三)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執業危害。
(四)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勞動法》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極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7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 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有毒有害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五)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與福利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事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得到物質幫助的權利。
1、基本養老保險:(1)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有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2)基本養老金的領取:參加基本養老金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積繳費滿15 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積繳費不足15 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 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醫療保險: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4)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工傷保險: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1)工傷保險費率: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2)工傷認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
(3)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給付:①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②住院伙食補助費;③到統籌地區以外的就醫的交通食宿費;④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居所需費用;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1 至4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⑦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⑧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⑨勞動能力鑒定費。
(4)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①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②5 級、6 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③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5)先行支付的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持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補償換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社會保險法》第63 條的規定追償。
(6)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①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②拒不接受勞動能力的鑒定的;③拒絕治療的。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規定,符合該標準1 級至4 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 級至6 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 級至10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4、失業保險: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①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 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①重新就業的;②應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⑤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培訓的。
5、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①生育的醫療費用;②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 資計發。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①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②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6、福利:《勞動法》規定,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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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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