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物權的保護
物權的保護主要分為物上請求權和債債權請求權兩種。
一、物上請求權
(1)請求確認物權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即雙方當事人對物權的歸屬或者物權的具體內容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具體的權利歸屬及內容。
(2)請求返還原物(重點)
物權人以外的人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或者請求人民法院責令無權占有人承擔返還原物的責任。
二、無權占有包括兩種情況
(1)無權占有所有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屆滿后,乙不返還承租的房屋);
(2)非法侵占(如甲搶奪乙的財產據為己有)。這兩種情況都構成無權占有,權利人可以通過提出請求或訴訟,要求返還。
2、在共有的情況下,每個共有人都可以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須要求不法占有人將共有物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三、權利人只能針對無權占有人提出返還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權占有人返還原物。
四、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間,將原物非法轉讓第三者。權利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還原物的要求,要依具體情況而定。
五、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必須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滅失,返還原物客觀上已經不可能,權利人就只能要求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返還原物。
六、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
物正遭受損害和權利的行使正遭受妨礙時,物權人可依法請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礙,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承擔排除妨礙的責任。
妨礙人是否具有過錯,不影響權利人提出請求;但妨礙行為必須是非法的 .
權利人不僅可以對已經發生的妨礙請求排除,而且對尚未發生但又確有可能發生的妨礙,也有權請求排除。
排除妨礙的費用由侵害人負擔。
消除危險與排除妨礙的區別在于:在排除妨礙的情況下,妨礙事實正在發生;在消除危險的情形下,妨礙事實還沒有發生,只是有可能發生。
七、請求恢復原狀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八、債權請求權
(1)物上請求權旨在恢復物權人對其標的物的支配狀態,從而使物權得以實現。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目的在于填補損害,它是在不能恢復物的原狀時,以金錢作為賠償,填補物權人受到的財產損失。損害賠償請求權必須以實際受有損害為前提,而物上請求權則不以有損害為要件。
(2)在物權因他人的違法行為受到侵害時,如果有標的物的實際損害,可以同時發生物上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故物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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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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