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在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變化較大,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教材的相關重點!
2014二級建造師法規新考點: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知識點一 質量保修書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
(一)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的提交時間及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成本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工程質量保修書包括如下只要內容:1、質量保修范圍;2、質量保修期限;3、承諾質量保修責任。
(二)建設工程質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在正常使用提交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屋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 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 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 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如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經平等協商另行簽訂保修金回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則視作無效。
知識點二 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
(一)保修義務的責任落實與損失賠償責任的承擔
建設工程保修的質量責任問題是指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的質量問題。對于保修義務的承擔和維修的經濟責任承擔應當按下述原則處理:1、施工單位為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范圍和設計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并承擔及你趕緊責任;2、由于設計問題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3、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經期驗收同意,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4、因建設單位(含監理單位)錯誤管理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理單位索賠;5、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6、因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建設參與各方再根據國家具體政策分擔經濟責任。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建設部、財政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1、缺陷責任期的確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 個月、12 個月或24 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2、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知識點三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缺陷責任期內,由承擔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擔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主項資質以外的資質,在申請之日前1 年內有未履行保修以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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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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