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在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變化較大,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
2014年法規新考點: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知識點二 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它包括四層含義: 1、法律規范創制機關的性質及級別; 2、法律規范的外部表現形式;3、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4、法律法規的地域效力。 我國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體可分為以下七類: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利,保障公民權利。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也是建筑法規的最高形式,是國家進行建設管理、監督的權利基礎。
2、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分為: 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
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統稱。
3、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規范建設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
5、部門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其名稱可以是“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新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6、地方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規章。如《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等。
7、國際條約: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承認的雙邊、多邊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有公約、協議、協定、一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除我國在締結時宣布持有保留意見不受其約束的以外,條約和國內法一樣具有約束力,所以條約也是我國的法的形式。
(二)法的效力層級
1、憲法至上:憲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作為根本法和母法,憲法是其他立法活動的最高法律依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法律的效率是僅次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3、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定。
4、新法優于舊法: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5、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
如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一致時,由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1)同一機關制定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6、備案和審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30日內,依照《立法》的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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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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