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事訴訟法
1、民事訴訟基本制度包括: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理制度;兩審終審制度。
2、級別管轄
(1)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中級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3、一般地域管轄
(1)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2)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主要營業地。
4、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5、協議管轄
(1)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6、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7、移送管轄:受理的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受移送法院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報請上級法院指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8、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共同上級法院管轄。
9、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10、回避情形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11、提請回避的時間
(1)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3)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12、回避的決定
(1)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2)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3)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13、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訴訟當事人
(1)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2)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3)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4)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14、訴訟代理人
(1)訴訟代理人通常也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和指定訴訟代理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最常見的是委托訴訟代理人。
(2)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3)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4)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時,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
15、財產保全的種類:訴訟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
16、訴訟財產保全
(1)依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
(2)法院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3)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4)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17、訴前財產保全
(1)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2)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4)裁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5)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
18、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
當解除財產保全。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19、先予執行適用范圍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20、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
21、是應當還是可以提供擔保
(1)應當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
(2)可以提供擔保:證據保全
訴訟保全
先予執行
22、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第一審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獨立性和廣泛性,是整個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
23、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4、審查與受理
(1)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2)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5、可以上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
管轄權異議
26、開庭審理的程序
(1)準備開庭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27、訴訟調解
(1)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
(2)調解書經雙方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28、一審必須開庭審理,一律公開宣判
二審可以徑行判決,但也要公開宣判
29、審理期限:
(1)一審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2)一審簡易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30、上訴提起和受理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1、上訴的審理
(1)審理范圍: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注:行政訴訟上訴審要進行全面審查)
(2)審理方式:一是開庭審理;二是徑行裁判。
32、二審判決類型
(1)維持: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改判: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發回重審或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發回重審: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提示:對于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仍將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33、審判監督程序不是獨立審級,也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
34、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
(1)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
(2)最高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
(3)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
注意:再審的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35、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1)當事人申請不一定引起審判監督程序。
(2)應當再審情形: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法院應當再審。
注意:申請再審期間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6、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時間:<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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