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違約的同時也對對方構成侵權的如何處理: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包括如下情況:1.自然事件,交口地震、洪水、火山爆發、海嘯等;2.社會事件,如戰爭、暴亂、騷亂、特定的政府行為等。根據《合同法》,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所渭違約責任免責,是指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法定的免責條件或者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導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債務人將被免除合同履行義務。(一)約定的免責 合同中可以約定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免除其責任的條件,這個條款稱為免責條款。免責條款并非全部有效,《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法定的免責: 法定的免責是指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即使當事人違約也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擔保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時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人的資格條件:“具有代為潔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下列單位不可以作保證人: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保證的方式分為:(1)一般保證:首先由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才由保證人代為清償。(2)連帶保證(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也采用),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期間:(1)保證期間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可由合同約定。(2)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3)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未要求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4)保證期間內的合同變更: 1)債權人轉讓債權,保證人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2)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不再承擔保證責任。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及適用規則:定金和違約金都是一方應給付給對方的一定款項,都有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但二者也有不同:1.定金須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發生違約行為以后交付;2.定金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違約金沒有;3.定金主要起擔保作用,而違約金主要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形式;4.定金一般是約定的,而違約金可以是約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 定金與預付款部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都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價款。但二者有著根本的區別:1.定金是合同的擔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擔保合同履行;而預付款的主要作用是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資金上的幫助,屬于履行的一部分。2.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而交付預付款的協議一般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預付款的協議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定金合同當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時,適用定金罰則,而預付款交付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發生喪失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效力。
定金: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債務履行為目的,于合同成立時或未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方式。2)履約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收回。3)給付定金一方不履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4)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生效條件:定金既指一種債的擔保方式,也指作為定金擔保方式的那筆預先給付的金錢。《民法通則》第89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根據法律規定或約定而實施的,以保證債權得以實現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擔保法律關系中,債權人稱為擔保權人,債務人稱為被擔保人,第三人稱為擔保人。擔?;顒討斪裱降取⒆栽?、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方式有5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擔保方式特點:一)保證:是以保證人的保證承諾作為擔保的,簽訂保證合同時并不涉及具體的財物。當債務人不能依主合同的約定潔償債務時,保證人負有代為潔償債務責任。二)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為擔保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潔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這是其與質押的顯著區別。三)質押:是以出質人所提供的質物作為擔保的,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潔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押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出質人要將質物交由質權人保管。四)留置:是以留置權人業已占有的留置人,即債務人的動產作為擔保的,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五)定金:是以債務人提交給債權人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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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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