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
1、行政復議: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只審查合法性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基本關系
(1)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外,行政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將糾紛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行政處罰
(2)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許可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等等。
4、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5、行政復議申請時限
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
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6、被申請人的確定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7、行政復議可以停止執行情形: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8、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9、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10、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11、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12、行政訴訟的特點(與民事訴訟比較)
(1)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2)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3)行政訴訟上訴審不受上訴范圍限制,應進行全面審查。
(4)必須組成合議庭
(5)不能有陪審員
(6)不能調解(行政賠償數額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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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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