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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進行澄清修改嗎?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如何確定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什么是投標有效期?
投標有效期,是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文件有效期。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4、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知情權?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5、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
6、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拒絕權?
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7、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緊急避險權?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8、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請求賠償權?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9、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10、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11、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自律遵規的義務?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2、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3、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危險報告義務?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14、項目負責人負有哪些安全生產的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項目負責人(主要指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全面負責。鑒于項目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要作用,國家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這里,“相應執業資格”目前指建造師執業資格。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1)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 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 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5、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如何劃分?
(1) 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為了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強調:“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單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2)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16、施工單位可以自主決定修改圖紙嗎?
不可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17、施工單位應如何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8、施工單位如何做好隱蔽工程的檢驗?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9、施工單位對試塊、試件都需要檢驗嗎?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20、施工單位是否承擔保修的責任?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2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最低保修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保修范圍,及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自對應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上述保修范圍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超出該范圍的其他項目的保修不是強制的,而是屬于發承包雙方意思自治的領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樣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發承包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長。
2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的含義是什么?
我國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編制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2)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23、《勞動法》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有哪些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規定主要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4、《勞動法》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有哪些規定?
所謂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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