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證書注冊流程>>>>好消息!2018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新版教材上線啦!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了解]: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它包括4層含義:(l)...《二建《法律法規》第一章考點: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由中大網校二級建造師考試網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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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了解]: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它包括4層含義:(l)法律規范創制機關的性質及級別;(2)法律規范的外部表現形式;(3)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級;(4)法律規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決定于法的本質。在世界歷史上存在過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習慣法、宗教法、判例、規范性法律文件、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等。在我國,習慣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體可分為以下7類:
(一)憲法
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憲法是集中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規定國家制度、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形式。
憲法也是建設法規的最高形式,是國家進行建設管理、監督的權力基礎。如《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6)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第107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事業……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p>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稱非基本法律、專門法)兩類?;痉墒怯扇珖嗣翊泶髸贫ǖ恼{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統稱。
依照2015年3月經修改后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7)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10)訴訟和仲裁制度;(11)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建設法律既包括專門的建設領域的法律,也包括與建設活動相關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鄉規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則》、《合同法》、《行政許可法》等。
(三)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依照《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l)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2)憲法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現行的建設行政法規主要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
(四)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2)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規范建設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
(五)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其名稱可以是“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目前,大量的建設法規是以部門規章的方式發布,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已聯合制定了一些規章,如2013年3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經修改后聯合發布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
(六)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l)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2)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目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制定了大量地方規章,如《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寧波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
(七)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承認的雙邊、多邊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有公約、協議、協定、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除我國在締結時宣布持保留意見不受其約束的以外,這些條約的內容都與國內法具有一樣的約束力,所以也是我國法的形式。例如,我國加入WTO后,WTO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協定也對我國的建設活動產生約束力。
二、法的效力層級
法的效力層級,是指法律體系中的各種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體、程序、時間、適用范圍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級體系。
(一)憲法至上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作為根本法和母法,還是其他立法活動的最高法律依據。任何法律,法規都必須遵循憲法而產生,無論是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秩序,還是規范經濟秩序,都不能違背憲法的基本準則。
(二)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法律的效力是僅次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是指公法權力主體在實施公權力行為中,當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時,優先適用特別規定?!读⒎ǚā芬幎ǎ粰C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四)新法優于舊法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读⒎ǚā芬幎?,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五)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3)部門規章之閩,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六)備案和審查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3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1)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2)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3)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4)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5)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
(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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