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租賃物的改善和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買賣不破租賃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違約責任的免除
違約責任的免除(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守約方的減損義務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承攬合同
定義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電力檢修屬于承攬合同。
承攬人的工作獨立性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自行承擔工作風險。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定做人的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材料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圖紙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工作變更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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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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