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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及相關知識強化講義(151)

發表時間:2013/3/14 14:09:3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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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債的其他發生根據

債的其他發生根據:

債的發生根據除前述幾種外,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等,也是債的發生根據。

債的消滅(考試重點)債因以下事實而消滅:

1.債因履行而消滅 :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

2.債因抵銷而消滅: 抵銷,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銷方法消滅債務應符合下列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

3.債因提存而消滅: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提存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方式。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

4.債因混同而消滅: 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個相互訂有合同的企業合并,則產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債因免除而消滅: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債權人解除,債的關系自行解除。

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 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因為人身關系是不可繼承和轉讓的,所以,凡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隨之解除。

物權

物權,通常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主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相應的物權包括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通常情況下,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占有人是該動產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

1.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等。

3.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確保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對于擔保人提供的用于擔保的財產享有的用于補償缺欠債務的權利。物權的保護: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權保護應當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被無權占有人占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后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失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毀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能恢復原狀的或者恢復原狀后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防礙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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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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