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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訂立考點解析
1、要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相對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約內容具體確定;
(3)要約應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即告成立)。
3、要約的方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行為三種。
4、要約的生效:
(1)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
(2)書面形式的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
(3)數據電子文件形式的要約,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
5、要約的撤回
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的撤銷,
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7、要約不得撤銷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8、要約失效:
(1)當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3)期限屆滿而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了實質性改變(視為新要約)。
9、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2)但是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行為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10、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11、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承諾須向要約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不要求完全一致)
12、實質性變更:
(1)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視為新要約。
(2)實質性變更:包括合同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的變更。
(3)非實質性變更,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13、承諾期限:
(1)承諾應在有效期內作出;
(2)若要約指定了有效期,則應在該有效期內作出承諾;
(3)若要約未指定有效期,則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
14、承諾生效時間
(1)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與要約生效規定完全相同)
(3)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5、承諾期限的計算
(1)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16、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時的承諾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17、承諾超期(要約人原因)
(1)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18、承諾延誤(外部原因)
(1)承諾延誤是指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19、承諾的撤回
(1)承諾可以撤回;
(2)撤回時間:承諾發出之后,生效之前;
(3)撤回承諾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提示: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是承諾卻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銷。
20、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必備條款: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
21、合同的形式:
(1)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其它形式即行為推定形式,只適用于法律明確規定、交易習慣許可或者要約明確表明時。
22、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條件:
(1)該責任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與違約責任的根本區別):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3)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23、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有: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違反初步協議,未盡保護、照顧、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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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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