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納稅人權利:一)特殊情況下延期納稅的權利:1.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未按期交繳,稅務機關的處罰 二)責令限期繳納三)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四)收取完稅憑證的權利
納稅人義務: 一)依法納稅 二)出境清稅: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出境的,應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2.款結清又未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三)納稅人報告制度: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前,應向稅務機關報告
稅務登記制度的內容:(一)開業、變更及注銷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及其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二)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具有重要作用,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2.申請堿稅、免稅、退稅;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4.領購發票;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6.辦理停業、歇業等。
賬簿憑證管理制度的內容: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箅。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納稅申報管理制度的內容: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劾U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淮,可以延期申報,但應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種類: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法律上的約定或者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復受害人的權利和補償權利人的損失。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民事責任的承擔原因將民事責任主要劃分為兩類,即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侵權責任是指由于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于主觀過錯實施的,應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和一般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例如故意侵占、毀損他人財物、誹滂他人名譽等諸如此類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掊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121條至第127條規定了特殊侵權行為。其中,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有: 1.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看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行政責任,是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規范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經濟、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法律制裁。 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對于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
而言,行政處罰是更為常見的行政責任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是規范和調整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的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8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給予的懲戒。國家公務員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行政處罰程序種類:《行政處罰法》、《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基于建設行政處罰的不同情況,規定了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1.簡易程序:是指針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口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而設定的行政處罰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適用的行政處罰程序,適用于除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3.聽證程序:是指針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整頓(包括屬于停業整頓性質的,責令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得承接新的業務)、責令停止執業業務、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而設定的行政處罰程序。對于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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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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