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違約責任
1、歸責原則:違約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責任,只有存在免責事由時才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2、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法定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
(2)賠償損失
(3)采取補救措施
3、金錢債務都可以繼續履行
4、繼續履行的例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5、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6、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7、違約金的調整: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8、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9、定金
(1)定金的雙重屬性: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擔保形式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注意定金與違約金、預付款的區別。
(5)違約金與定金并存時只能擇一行使: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6)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也無效。
(7)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10、先期違約的構成要件:
(1)違約的時間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11先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12、因第三人原因違約時的責任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13、違約與侵權競合時擇一行使: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14、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4)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應承擔違約責任。
15、減損規則:
(1)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2)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3)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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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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