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背景材料:某城市道路改造工程,隨路施工的綜合管線有0.4MPa的DN500中壓燃氣、DN1000給水管并排鋪設在道路下,燃氣管道與給水管材均為鋼管,實施雙管合槽施工。熱力隧道工程采用暗挖工藝施工。承包方A公司將工程的其中一段熱力隧道工程分包給B公司,并簽了分包合同。1.B公司發現土層松散,有不穩定跡象,但認為根據已有經驗和這個土層的段落較短,出于省事省錢的動機,不僅沒有進行超前注漿加固等加固措施,反而加大了開挖的循環進尺,試圖“速戰速決,沖過去”,絲毫未理睬承包方A公司派駐B方現場監督檢查人員的勸阻。結果發生隧道塌方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2.事故調查組在核查B公司施工資格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時發現,B公司根本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
問題:1.燃氣管與給水管的水平凈距以及燃氣管頂與路面的距離有何要求?
2.試述燃氣管道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的壓力、穩定時間及合格標準。
3.對發生的安全事故,A公司在哪些方面有責任?
4.B公司對事故應該怎么負責?
答案:
1.燃氣管與給水管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0.5m,燃氣管頂的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0.9m.
2.燃氣管道強度試驗壓力為0.6MPa,穩壓1小時,無漏氣為合格。管道嚴密性試驗壓力為0.46MPa,持續時間不小于24小時,實際壓力降不超過允許值為合格。
3.A 公司沒有認真審核B公司施工資質,便與之簽了分包合同,這是A公司對這起事故首先應負的安全控制失責的責任:其次,A公司雖然采取了派人進駐B公司施工現場,并對B公司的違規操作提出了勸阻意見和正確做法,但未采取堅決制止的手段,導致事故未能避免。這是A公司安全控制不力的又一方面應負的責任。并應統計分包方傷亡事故。按規定上報和按分包合同處理分包方的傷亡事故。
4.B公司不具備安全資質,又不聽A公司人員的勸阻,堅持違規操作,造成事故,完全應該負起“分包方對本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以及“分包方未服從承包人的管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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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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