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三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保全和應用
(一)證據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表現形式的不同,民事證據有以下7 種,分別是:1、書證: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2、物證: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
(二)證據的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制度。《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能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三)證據的應用
1、舉證時限: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部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證據交換。
3、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1)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質證;(2)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的質證。
4、認證:即證據的審核認定,是指法院對經過質證或當事人在證據交換中認可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審查判斷,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5、法院及審判人員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遵循如下規則:
(1)對單一證據的審核認定;(2)不能作為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①,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距,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④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3)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4)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
知識點四 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訴訟時效即超過訴訟時效的處理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時間的實效期間內,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以及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在法律少年宮發生的效力是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起訴,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法律仍然應當受理。如果法院經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名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認可。
(二)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衣服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為4 類:1、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 年;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時間為1 年;身體受到傷害賠償的;延付或拒絕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3、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不是民法規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超過20 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五)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
1、訴訟時效中止:《民法通則》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 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中斷:《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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