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在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變化較大,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教材的相關重點!
2014二級建造師法規新考點:民事訴訟制度
知識點一 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一)民事訴訟中的管轄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二)訴訟管轄都包括的內容
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
2、地域管轄:可分為(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以當事人與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2)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位標準確定的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官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3 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的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4、管轄權異議
知識點二 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狹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廣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二)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委托,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活動的人。與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相一致,訴訟代理人通常也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和指定訴訟代理人。在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是委托訴訟代理人。
(三)對訴訟代理人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二級建造師
[協議護航班-不過退費]
7大模塊 準題庫高端資料 研發資料
二級建造師
[沖關暢學班]
5大模塊 準題庫高端資料 研發資料
二級建造師
[精品樂學班]
3大模塊 準題庫高端資料 研發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