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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相關知識重要知識點(10)
四十六、什么是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鶛嗟臋嗬?/p>
《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十七、什么是撤銷權?
所謂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自身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十八、什么情況下撤銷權(此處指對行為的撤銷權,而不是對合同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75條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十九、什么是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五十、違約金如何確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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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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