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在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變化較大,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教材的相關重點!
2014二級建造師法規新考點: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
知識點一 行政復議范圍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一)行政復議的范圍
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就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下列事項應按規定的糾紛處理方式解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起申訴;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哪些行政爭議可以進入行政訴訟加以解決。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知識點二 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和決定的有關規定
(一)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復議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 日內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申請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三)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其主要類型有:1.對于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2.對于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3.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知識點三 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轄、起訴和受理
(一)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指不同級別和地域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管轄包括:1、級別管轄:行政訴訟案件一般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一般地域管轄。
(二)起訴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行政爭議未經行政復議,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 個月內起訴。經過行政復議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起訴;若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在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 內起訴。
(三)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 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決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知識點四 行政訴訟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一)審理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期間,除該法規的情形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
(二)判決
1、法院對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結果有:
(1)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 主要證據不足;○2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3 違反法定程序;○4 超越職權;○5 濫用職權。
(3)認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其再一定期限內履行。
(4)認為行政處分顯失公平(即同類型的行政處罰畸輕畸重,明顯不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5)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決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
(6)通過對被訴訟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被訴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的裁決。
2、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執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號內劃撥;2、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 元至100 元的罰款;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4、據不直接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知識點五 侵權的賠償責任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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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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