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物權法考點解析
1、物權的分類:自物權(所有權);他
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抵押的特點: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
質押的特點:轉移對財產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4、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的確定時間: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5、抵押權與承租權的沖突解決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賃權優先實現(買賣不破租賃);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優先實現
6、抵押權的實現:除折價外,只能由法院拍賣和變賣抵押物。
質權的實現:質權人可自行拍賣和變賣質押物;但質權人不行使質權時,出質人拍賣和變賣質押物要通過法院
留置權的實現:不需要通過法院,但有至少2個月的留置期。
7、建設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設物的處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財產,但應一并處分,新增建筑物價款抵押權人不能優先受償。
8、實現抵押權的時間:主債權訴訟時間內。
9、可以留置財產:只能是動產。
10、留置動產的條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權人有權收取孳息。
12、權利沖突規則: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13、實現留置權時:留置不能少于兩個月(鮮活易腐的動產除外)
14、物權的取得
不動產登記(國家所有權除外);
動產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機動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不登記不轉移物權,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拒絕登記要承擔違約責任
16、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的效力: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
17、三種特殊交付:
簡易交付:轉讓前已經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讓人繼續占有。
18、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19、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出讓;劃撥。
20、物權的保護方式:確認權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消除危險;損失賠償。
這些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
二、建筑法考點解析
1、申請施工許可證的主體:建設單位
申請竣工驗收的主體:建設單位
申請檔案驗收的主體:建設單位
辦理監理手續的主體:建設單位
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主體:建設單位
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主體:施工單位
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主體:施工單位
2、施工許可證的頒發部門: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部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央企由住建部頒發)
3、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注意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區別)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哦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實工程合同價的50%,超過一年的為30%)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公安機關的消防審核)
4、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六類)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為文物保護的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性建筑
(5)軍用房屋建筑
(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許可證的廢止條件
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6、施工許可證的中止施工及復工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中止施工滿1年(開工報告是6個月)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重新辦理開工報告)。
7、建設工程企業包括: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
8、建筑業企業資質: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
工程勘察資質: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勞務資質。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綜合資質、專業資
質、事務所資質。
9、建筑工程的執業人員: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工程造價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等(注意無“注冊資產評估師”!)。
10、發包方式: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11、禁止的發包: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12、禁止的承包(違反則合同無效)
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13、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處理
竣工驗收合格: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修復后竣工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拒絕支付工程價款。
14、超越資質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15、聯合承包:連帶責任;
同一專業資質認定時“就低不就高”
16、轉包:絕對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17、轉讓、出借資質的責任承擔: 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8、分包規定
(1)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可以分包(總承包)
(2)勞務作業可以分包(專業承包)
(3)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9、違法分包情形
(1)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未有約定并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
(3)主體結構分包
(4)再分包(勞務分包不是再分包)
20、分包中的責任承擔
法定連帶責任: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建設單位
約定責任:總包單位對建設單位;分包單位對總包單位
21、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關系:委托代理關系。
22、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
有額度限制:
總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
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
沒有額度限制: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23、監理的依據
(1)法律、法規。
(2)有關的技術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只有在有明確約定時才能作為監理的依據)
(3)設計文件。
(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24、監理權限
(1)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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