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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不規范分包指哪些行為?
答:分包工程應按《建筑法》的規定規范運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不規范分包:
(1)分包的單位工程,未在承發包合同中約定;
(2)在承發包合同約定的分包項目或范圍外分包工程,未經發包方認可;
(3)分包合同未明確總包單位對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負連帶責任的。
32、為什麼要限制發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單位?
答:在施工實踐中,發包人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者由發包人指定分包單位,也是造成不規范分包、分包失去統一管理的主要原因。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分包工程,那麼發包人也同樣應當尊重承包人,同樣不能隨意直接分包工程。一個工程的施工承包,應當是一個同步協調的整體,失去作為工程承包人的統一協調,統一部署,任何一個分包單位都難以完成所分包的工程。因此,發包人的指定分包、直接分包應予以限制,在同等情況下,承包人對需要分包的工程有優先承包權。同時,發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單位而造成的延誤工期、質量瑕疵,對于承包人來說,應由發包人自己承擔責任。
33、什麼是轉包?
答:國務院第279號令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并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為轉包:
(1)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獲得發包方同意轉給他人承包的;
(2)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
(3)承包方將主體結構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殊工程外(所稱“特殊工程”,系指壓力、容器、打樁、高級裝修工程等工程)。
34、《合同法》關于禁止轉包有什麼法律規定?
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照《合同法》規定,承包建設工程某一部分工程的分包承包單位,所分包的工程只允許自行完成。禁止再分包給其他第三人承包,違反了就構成了轉包,并承擔法律責任。
35、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轉包嗎?
答:《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
36、怎樣制止轉包工程?
答:已經在實踐中出現,并且為承發包雙方所接受的由發包人和總承包人、分包人三方共同簽訂分包合同的做法,是一個值得推薦的制止轉包工程的好方法。這也是當事人在承發包市場中規范分包行為、制止轉包工程的一種法律關系設定的創造。三方共同簽訂分包合同,有利于將發包方同意并實施對分包工程的監督、管理落到實處,有利于明確三方對分包工程的各自職責,也有利于在分包合同中直接明確分包單位不得再行分包,從而杜絕轉包工程。
37、《合同法》對建設工程承包人有什麼禁止性法律規定和具體要求?
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對承包人作了如下禁止性法律規定:
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2、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3、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允許分包。
38、《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施工單位承包工程有哪些規定?
答:國務院第279號令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是對施工單位承包工程的具體規定。一是必須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二是禁止“超級承包”;三是不得借用或轉借資質證書;四是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
39、什麼是肢解發包?
答:國務院第279號令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40、什麼是合同價款?
答: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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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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