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是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重點考試科目,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
2Z201210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
2Z201211.掌握民事責任的種類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一、民事責任的種類
民事責任主要劃分為兩類,即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不同于違約責任,其區別主要體現:
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
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 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為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和一般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為適用侵權責任特殊構成要件和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其中,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行為有: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②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10種。
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理解即可。
2Z201212.掌握工程建設領域常見行政責任種類和行政處罰程序
一、工程建設領域常見行政責任種類
行政處罰
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對于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而言,行政處罰是更為常見的行政責任承擔形式。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結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六種具體行政處罰種類,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所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建筑、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執業業務、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許可證、執照等。
行政處分也是一種行政責任形式。行政處分。即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規或政紀的行為所實施的制裁。
二、行政處罰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一般規則
1.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程序種類
1.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針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而設定的行政處罰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適用的行政處罰程序,適用于除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3.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針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整頓(包括屬于停業整頓性質的,責令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得承接新的業務)、責令停止執業業務、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而設定的行政處罰程序。對于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二)、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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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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