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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相關知識資料:講義(15)
2Z203044了解仲裁裁決的執行
二、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后,應當及時按照仲裁裁決予以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定不予執行情形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后,裁定不予執行。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國內仲裁而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包括: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仲裁裁決,確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并將此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委員會。如果人民法院發現仲裁機構做出的調解書確有錯誤,也應當不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再審。就該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重點解析:
對于可以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能夠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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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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