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抵押合同與抵押物登記
定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
禁止抵押的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借款合同
定義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課程只介紹民間(自然人)借貸。
生效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訂立合同時不生效)
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不定期租賃
(1)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的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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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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