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代理人與代理權
●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
(2)代理人應親自進行代理活動;
(3)代理人應認真履行職責;
(4)不得濫用代理權。
●代理權的終止
(1)委托代理的終止
①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④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組織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②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⑤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債權
(1)債的概念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債與物權的區別:①債與物權的主體不同。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是對人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為不特定的,是對世權。
②債與物權的內容不同。債權的實現需要義務主體的積極行為的協助,是相對權;物權的實現則不需要他人的協助,是絕對權。
③債與物權的客體不同。債權的客體可以是財、物、行為和智力成果;物權的客體則只能是物。
(3)債的發生根據主要有以下幾種:①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問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
②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在我國習慣上也稱之為“致人損害之債”。
③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④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等.也是債的發生根據。
(4)債的消滅債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既存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叫做債的消滅。債因以下事實而消滅。
①債因履行而消滅
②債因抵銷而消滅
③債因提存而消滅
④債因混同而消滅
⑤債因免除而?肖滅
⑥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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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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