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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相關知識資料:講義(11)
(二)財產保全的種類
財產保全有兩種,即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采取訴前保全,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的強制措施。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
(2)須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必要時法院也可依職權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若情況緊急時,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三)財產保全的對象及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其中,“請求的范圍”一般指保全的財產其價值與訴訟請求相當或與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一般指本案的標的物。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四)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重點解析:
1.能夠理解財產保全及其分類的含義。
2.掌握訴訟保全的申請與實施。其中注意掌握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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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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