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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復習筆記(23)

發表時間:2013/1/7 13:20: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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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依當事人雙方是否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為標準,合同可以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之間互負義務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等。單務合同是只有一方當事人負擔義務的合同。例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等。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是否可以從合同中獲取某種利益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是商品交換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合同都是有償的。有償合同是常見的合同形式,諸如買賣、租賃、運輸、承攬等等。 無償合同,是一方當事人享有合同約定的權益,但無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對價的合同。例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交付標的物為標準,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設計合同等。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采取一定形式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法律或當事人必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例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就是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實踐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按條款是否預先擬定,可以將合同分為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稱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或一般交易條件,它是當事人一方為與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交易而預先擬定的,且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作任何變更的合同。反之,為非格式合同。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主合同與從合同: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準,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對于保證合同而言,設立主債務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 區別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意義在于:主合同的效力訣定了從合同的效力。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要約,在商業活動中又稱發盤、發價、出盤、出價、報價。 《合同法》第14條規定了要約的概念,即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摻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要約的構成要件:1.要約人是特定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的目的向相對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 3.要約應表明一旦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生效:《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可以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頭對話形式,而書面形式包括了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確規定外,要約人可以視具體情況自主選擇要約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體可表現為: 1.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2.書面形式的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3.采用數據電子文件形式的要約,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敝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否定了已經發出去的要約。其區別在于: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則是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要約邀請也稱“要約引誘”,是指行為人作出的邀請他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雖然也是為訂立合同作準備,但是為了引發要約,而本身不是要約,例如招標公告、拍賣公告、一般商業廣告、寄送價目表、招股說明書等。但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要約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2.承諾應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要求。

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承諾延誤是指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怛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發出后,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諾可以撤回。撒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鑒于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隨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若撤回承諾的通知晚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此時承諾已然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已經成立,則承諾人就不得敞回其承諾。需要注意的是,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是承諾卻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銷。

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 5.價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形式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許多人將合同理解為合同書,這是不要當的,合同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合同形式是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體現,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形式可以以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來體現。

《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雖已成立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造成確信該合同有效成立的當事人信賴利益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表現為賠償責任,其一般發生在訂立合同階段。這是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顯著區別。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如下條件:1.該責任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3.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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