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要約
1)要約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①內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它表現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要受到要約的約束。受要約人若按時和完全接受要約條款時,要約人負有與受要約人簽訂合同的義務。否則,要約人對由此造成受要約人的損失應承擔法律責任。
2)要約邀請(※※※)
《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要約生效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
。要約撤回《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欲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約束力一般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才發生,要約未生效之前,要約人是可以撤回要約的。
。要約撤銷《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雖然生效后對要約人有約束力,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考慮要約人的利益,在不損害受要約人的前提下,要約是應該被允許撤銷的。
但是,《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5)要約失效
《合同法》第2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締約過失行為的出現,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洽商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也即雙方作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合同尚未成立。
2)締約人一方主觀上有過錯行為
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包括主觀上的故意行為、過失行為而引發合同不成立。
3)締約人另一方受到實際損失
實際損失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條件,也即締約人一方基于對另一方的信賴,能夠訂立有效的合同,卻因對方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造成損失,有權依法得到保護,而追究對方的締約過失責任。
4)締約當事人一方有過錯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的過錯行為與當事人另一方的損失之間在客觀上有因果關系,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之一。締約過失責任人承擔其行為造成相對人實際損失的法律責任,不屬于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而是因其訂約中的過錯行為違反了法定的合同義務形成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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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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