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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改設計文件方面的規定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第二十八條對設計文件修改作以下規定:
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各階段設計文件編制的深度規定
(一)方案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要求
方案設計的內容:
① 設計說明書,包括:設計依據、設計要求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總平面設計說明;各專業設計說明(包括建筑設計說明、結構設計說明、建筑電氣設計說明、給水排水設計說明、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說明、熱能動力說明等)以及投資估算等內容;
② 總平面圖以及建筑設計圖紙;
③ 設計委托或設計合同中規定的透視圖、鳥瞰圖、模型等。方案設計的深度應能滿足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以及控制概算的需要。
(二)初步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要求
初步設計文件的內容:
① 設計說明書,包括設計總說明、各專業設計說明;
② 有關專業的設計圖紙;
③ 工程概算書。
注:初步設計文件應包括主要設備或材料表,主要設備或材料表可附在說明書中,或附在設計圖紙中,或單獨成冊。
初步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求:能滿足: ① 設計文件的比選和確定; ② 主要設備材料訂貨; ③ 土地征用; ④ 基建投資的控制; ⑤ 施工設計的編制; ⑥ 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 ⑦ 施工準備和生產準備等。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內容:施工圖設計應根據已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編制,內容以圖紙為主,應包括:封面、圖紙目錄、設計說明(或首頁)、圖紙、工程預算書等。具體要求為: ① 進一步完善、落實初步設計要求; ② 由設計說明書、施工圖紙、施工圖預算組成; ③ 圖紙繪制正確、完整,避免錯、漏; ④ 盡可能采用標準設計; ⑤ 滿足施工要求的建筑、結構、安裝圖紙與文件。
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深度的要求:能滿足: ① 能安排材料、設備的訂貨; ② 能進行施工圖預算編制; ③ 能進行土建施工和安裝; ④ 能據此進行工程驗收。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四節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有關規定
本節內容主要來源于以下法規的規定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1號,2000年8月21日。
2002年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沒標準強制性條文。
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2002年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共涉及107個強制性標準,標準更新率為42%,條文總數為1444條,并于20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2000年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簡稱《2000年版強制性條文》),作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一個配套文件, 將工程建設國家和行業標準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其它公眾利益,并考慮了保護資源、節約投資、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條文進行摘錄而成(摘錄標準95項、1544條),于2000年4月20日批準發布。81號部長令明確了其性質及法律地位,通過實施,有力地促進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全面貫徹執行。應該說,《2000年版強制性條文》對保證工程質量與安全、規范建筑市場、保護民族產業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兩年后,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了修訂,同時又有一批新制定的標準相繼批準發布。這些標準發布時,都同時公布了該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從而涉及《2000年版強制性條文》中大量條文需要修改或補充;此外還有一批標準雖還未修訂,但《2000年版強制性條文》中摘錄的這些標準中的部分內容和新修訂的標準內容需要協調。鑒于上述情況,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提出對《2000年版強制性條文》進行修訂是必要的。鑒于這次修訂和補充的內容較多,決定發布2002年版強制性條文。2002年版強制性條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設標準107本,共編錄強制性條文1444條, 2002年版強制性條文比2000年版減少了100條,引用的標準數增加了10本,引用標準的更新率為42%。2002年版強制性條文的主要特點是:
(1).突出了對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其它公眾利益的關鍵技術控制要點的補充、強化;
(2).對《2000年版強制性條文》中摘錄的,但至今尚未修訂發布的標準,本著更嚴格、更科學的原則,針對執行中的情況,重新進行了審核確定,使其能夠與新發布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協調,形成相對完善的有機整體,共同構成新版強制性條文;
(3).強制性條文之間進行了充分協調,避免了矛盾和重復;
(4).新版強制性條文具有較好的可操作性;
(5).強制性條文強制的內容和范圍明確,不引用其它標準中非強制性內容。
(6).為保持今后強制性條文的連續性、協調性,在2002年版后的強制性條文仍由咨詢委員會審查。批準的強制性條文將代替或補充2002年版強制性條文中的相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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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