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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空間規劃
城市公共空間狹義的概念是指那些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間。它包括街道、廣場、居住區戶外場地、公園、體育場地等。城市公共空間的廣義概念可以擴大到公共設施用地的空間,例如城市中心區、商業區、城市綠地等。
城市公共空間由建筑物、道路、廣場、綠地與地面環境設施等要素構成。
城市公共空間規劃設計的內容很多,包括總體布局和具體設計。它與城市規劃編制的各階段有密切關系,在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修建設計階段都應當作相應的規劃研究。城市公共空間的規劃設計在本質上屬于城市設計范疇,需要作城市設計,其目的是創造功能良好、城市空間有特色的環境。城市公共空間的重點是城市中心、干道、廣場和公共綠地。
□城市中心規劃
城市中心是城市居民社會生活集中的地方。
1.城市中心的類型及構成
城市中心因服務范圍和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類型。
根據公共活動的功能和性質,城市有行政管理、經濟、商業、文化、娛樂、游覽等活動的要求。
從所服務的地區范圍來分,有為全市服務的市中心,有分別為城市各區服務的區中心,有為居住區服務的居住區中心。
城市中心應有各類建筑物、各類活動場地、道路、綠地等設施。這些內容可組織成一個廣場,或組織在一條道路上,也可以在街道、廣場上聯合布置,形成一片建筑群體,大城市的中心構成甚至可以擴展到若干街坊和一系列的街道、廣場,形成中心區。
2.城市中心布局
城市中心的布局包括各級中心的分布、性質、內容、規模、用地組織與布置。各級中心的分布、性質和規模須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用地布局,考慮城市發展的現狀、交通、自然條件以及不同層次與使用頻率的要求。
(1)滿足居民活動不同層次的需要
(2)中心位置選擇
1)利用原有基礎;
2)選擇合適的中心位置;
3)適應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4)考慮城市設計的要求。
(3)合理解決中心的交通組織
□城市廣場的規劃
廣場是由于城市功能上的要求而設置的,是供人們活動的空間。。城市廣場通常是城市居民社會生活的中心,廣場上可進行集會、交通集散、居民游憩、商業服務及文化宣傳等。
1.廣場的分類及型式
廣場根據性質可分為:
(1)市民廣場;
(2)建筑廣場和紀念廣場;
(3)商業廣場和市場廣場;
(4)生活廣場;
(5)交通廣場。
廣場型式具體可分為:
(1)正方形廣場;
(2)長方形廣場;
(3)梯形廣場;
(4)圓形和橢圓形廣場;
(5)不規則廣場。
2.廣場的規劃設計
廣場規劃主要是研究確定廣場的位置、用地規模和型式等。
□商業區的規劃
現代城市商業區是各種商業活動集中的地方,以商品零售為主體以及與它相配套的餐飲、旅宿、文化及娛樂服務。
1.商業區的分布及形式
商業區一般分布在城市中心和分區中心的地段,靠近城市干道的地方,須有良好的交通連接,使居民可以方便地到達。商業建筑分布形式有兩種,一種是沿街發展,另一種是占用整個街坊開發。
2.中心商務區
中心商務區(cbd,central business distric)在概念上與商業區有所區別,中心商務區是指城市中商務活動集中的地區。一般只是在工業與商業經濟基礎強大,商務和金融活動量大,并且在國際商貿和金融流通中有重要地位的大城市才有以金融、貿易及管理為主的中心商務區。
3.商業步行街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在歐、美的一些經濟發達國家中,城市商業街和商業區的步行化有很大發展,從人車混行的傳統商業大街發展到將汽車交通分開的步行商業街和林蔭步行商業區。
步行商業街和步行商業區應具備購物方便,功能多樣,環境宜人,新穎有魅力的特點。
□城市規劃的實施
城市規劃作為一項政府職能,就是編制規劃并且付諸實施的過程,目的是確保城市建成環境能夠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城市規劃實施就是對于各項開發活動進行控制和引導,促使城市建成環境達到規劃所預期的目標。
城市總體規劃獲準之后,即成法定依據,《城市規劃法》指出,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以及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進行建設需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劃撥土地的有關手續。
工程設計建設必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參加重要工程的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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