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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設備抵岸價
(1)進口設備的交貨方式和交貨價。可分為內陸交貨類、目的地交貨類、裝運港交貨類三種。
1)內陸交貨類即賣方在出口國內陸的某個地點交貨。在交貨地點,賣方及時提交合同規定的貨物和有關憑證,并負擔交貨前的一切費用并承擔風險;買方按時接受貨物,交付貨款,負擔接貨后的一切費用并承擔風險,并自行辦理出口手續和裝運出口。貨物的所有權也在交貨后由賣方轉入買方。這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主要有工廠交貨價(EXW)和貨交承運人價(FCA)兩種交貨價。
2)目的地交貨類即賣方要在進口國的港口或內地交貨,有目的港船上交貨價(DES)、目的港碼頭交貨價(DEQ)(關稅已付)和完稅后交貨價(DDP)(進口國的指定地點)等幾種交貨價。它們的特點是: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是以目的地約定交貨點為分界線,只有當賣方在交貨點將貨物置于買方控制下才算交貨,才能向買方收取貨款。這類交貨價對賣方來說承擔的風險較大,在國際貿易中賣方一般不愿采用這類交貨方式。
3)裝運港交貨類即賣方在出口國裝運港完成交貨任務。主要有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亦稱離岸價;運費在內價(C&F)裝運港船邊交貨價(FAS)和運費、保險費在內價(CIF)等幾種價格。它們的特點主要是:賣方按照約定的時間在裝運港交貨,只要賣方把合同規定的貨物裝船后提供貨運單據便完成交貨任務,可憑單據收回貨款。這適用于海運或內陸水運。
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是我國進口設備采用最多的一種貨價。采用船上交貨價時賣方的責任是:在規定的限期內,負責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口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負責貨物裝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面簽發的證件;負責提供有關裝運單據。買方的責任是: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將船期、船名通知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負責辦理保險及支付保險費,辦理在目的港的進口和收貨手續;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裝運單據,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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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