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分區
是根據建筑防火的要求而確定的建筑物間隔的區域范圍。《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防火分區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2500平方米;三級耐火等級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1200平方米;四級耐火等級每層為600平方米。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火分區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一類高層建筑每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1000平方米;二類為1500平方米;地下室為500平方米。當建筑內設有自動滅火的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以按上述規定面積增加一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增加的面積可按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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