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組義務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1) 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2) 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3) 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企業應當將重組與企業合并、債務重組區別開。因為重組通常是企業內部資源的調整和組合,謀求現有資產效能的最大化;企業合并是在不同企業之間的資本重組和規模擴張;而債務重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作出讓步,債務人減輕債務負擔,債權人盡可能減少損失。
(一) 重組義務的確認
企業因重組而承擔了重組義務,并且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才能確認預計負債。
首先,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1) 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2) 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企業制定了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并已經對外公告,使那些受其影響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合理預期企業將實施重組,這構成了企業的一項推定義務。而管理層或董事會在資產負債表日前作出的重組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并不形成一項推定義務,除非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已經對外進行了公告,將重組計劃傳達給受其影響的各方,使他們形成了對企業實施重組的合理預期。
其次,需要判斷重組義務是否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的三個確認條件,即判斷其承擔的重組義務是否是現時義務、履行重組義務是否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重組義務的金額是否能夠可靠計量。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確認條件,才能將重組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
(二) 重組義務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認預計負債金額。其中,直接支出是企業重組必須承擔的直接支出,并且與主體繼續進行的活動無關的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因為這些支出與未來經營活動有關,在資產負債表日不是重組義務。
由于企業在計量預計負債時不應當考慮預期處置相關資產的利得,在計量與重組義務相關的預計負債時,也不考慮處置相關資產(如廠房、店面,有時是一個事業部整體)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即使資產的出售構成重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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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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