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項選擇題
25.ABC
【解析】本題考核稅款的征收措施。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規定期限的限制,即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26.CD
【解析】本題考核稅收法律責任。根據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稅權等。
27.AB
【解析】本題考核見票即付的票據。見票即付的票據包括支票、本票、銀行匯票。
28.BC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保證。根據規定,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因此選項A的說法錯誤。
29.ABD
【解析】本題考核支票的相關規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30.ABCD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事實。選項A和選項B屬于法律事實中的法律事件;選項C和選項D是屬于法律事實中的法律行為。
31.ACD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的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因此B選項錯誤。
32.ABD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訴訟的規定。選項A屬于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選項B屬于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選項D屬于因經濟法、勞動法涮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均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選項C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33.ABCD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
當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34.CD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的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另外,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同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選項B的說法錯誤。
35.ABCD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包括:(1)合法原則;(2)公平原則;(3)平等自愿原則;(4)協商一致原則;(5)誠實信用原則。
36.AD
【解析】本題考核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根據規定。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具有法定情形”(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選項B不正確;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選項C的說法錯誤。37.ABCD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爭議的范圍。勞動爭議的范圍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38.ABCD
【解析】本題考核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又稱營業稅的營業額。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39.ABD
【解析】本題考核營業稅的計稅依據。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0.AD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教師工資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作家拍賣手稿所得應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納稅。
41.BCD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規定。選項A向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A選項不正確。
42.ABCD
【解析】本題考核印花稅的納稅人。根據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的不同,納稅人可分為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等。
43.AB
【解析】本題考核車船稅的稅收優惠。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1)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2)拖拉機;(3)捕撈、養殖漁船;(4)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5)警用車船;(6)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7)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44.AD
【解析】本題考核契稅的計稅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因此選項A和D正確;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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