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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會計中級考試科目經濟法備考知識點(6)

發表時間:2013/12/12 9:23:3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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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的無效行為

所謂無效行為,也稱無效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而沒有法律效力。無效行為自始無效,即行為從實施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實施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行為人的財產恢復到行為之前的狀態。

《企業破產法》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所謂隱匿,是指將財產藏匿起來,不讓他人發現,使他人無法獲知財產的所在從而無法控制。在破產案件中,隱匿財產主要是指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將債務人的財產藏匿起來,不讓管理人發現,從而使管理人無法獲知財產的所在而無法進行實際接管,更無法進行清理清算。所謂轉移,是指私自將財產移往他處,或將資金取出移往其他賬戶,脫離他人的控制。在破產案件中,轉移財產主要是指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將債務人的財產移往他處,或將資金取出移往其他賬戶,脫離管理人的控制,從而使管理人無法獲知財產的所在而無法進行實際接管。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不但妨礙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影響破產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且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為逃避債務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為無效行為,該行為自實施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所謂虛構債務,是指故意制造虛假的債務憑證,包括合同、借據等,從而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債務。在破產案件中,主要是指債務人故意制造虛假的合同、借據等債務憑證,增加債務人的債務,導致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謂承認不真實的債務,是指債務人故意對事實上不正確、不真實的債務予以確認,隱瞞債務人財產的情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由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并且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不但妨礙管理人履行職責,而且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該行為為無效行為,該行為自實施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四、抵銷權

抵銷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付債務,又互享債權,各自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所負債務,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的制度。

《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抵銷權對破產債權人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債權人的債權按破產程序清償通常只能得到部分償還,而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負的債務卻須償還,抵銷權可使破產債權人在抵銷的破產債權額內得到全額償還。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抵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且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產生于破產申請受理之前。這種互付債務,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無論債務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可主張抵消。在破產申請受理之后,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不能主張抵銷。

(2)抵銷權只能由債權人行使,且債權人必須向管理人提出。抵銷權的行使目的是對債權人債權的一種保障,但實際上會導致破產財產的減少,對其他債權人不利,因此,抵銷權只能由債權人行使,而不能由其他人如管理人行使。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已經接管債務人財產,因此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主張抵銷,而不能向債務人直接提出。

《企業破產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這是指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對破產企業并不享有債權,僅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但是破產企業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破產企業享有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第三人將其對破產企業的債權,全部或部分的轉讓給破產企業的債務人,使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同時也成為破產企業的債權人。這種情況下的互負債務、互享債權,不得抵銷。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這是指如果債權人在對債務人負擔債務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情形存在,那么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對債務人負擔的債務,不得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為了維護抵銷權人的合法權益,《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即使債權人在對債務人負擔債務時,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也可以主張抵銷。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這是指如果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經知道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而對債務人取得債權,說明該債務人已經知道了其取得的債權有可能難以得到保障。為防止濫用抵銷權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而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不得主張抵銷。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可以主張抵銷。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

《企業破產法》除規定因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被撤銷或者無效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外,還對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的情形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上述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企業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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