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
知識點預習——股份轉讓
股份轉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將自己所擁有的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為股東或增加股份數額的法律行為。
1.股份轉讓的法律規定
(1)股份轉讓的地點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股份轉讓的方式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入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上述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2.股份轉讓的限制
(1)對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除了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的規定。該《管理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3)對公司收購自身股票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①項至第③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上述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①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②項、第④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上述第③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4)對公司股票質押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4.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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