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外資企業的設立
1.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根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2.設立外資企業的法律程序
(1)提出申請。外國投資者應先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報告,收到報告的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由外國投資者通過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2)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9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是指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辦理工商登記。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企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滿3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外資企業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化,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三)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根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2.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
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可以由外國投資者根據企業不同的經營內容、經營規模、經營方式自行設置。按照國際慣例,設立外資企業的權力機構應遵循資本占有權同企業控制權相統一的原則,即外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資本持有者組成。
外資企業應根據其組織形式設立董事會并推舉董事長,同時向審批機關備案。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四)外資企業的期限、終止和清算
1.外資企業的期限
根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報送擬訂,經審批機關批準。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從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外資企業經批準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自收到批準延長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外資企業的終止
根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1)經營期限屆滿;(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4)破產;(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6)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如存在上述第(2)、(3)、(4)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3.外資企業的清算
外資企業宣告終止時,應當進行清算。除企業破產或者撤銷清算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清算外,外資企業的清算應由外資企業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或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同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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