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章節知識點" href="http://m.mining4africa.com/kjzc/261455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2019年經濟法基礎第六章第二節考點:契稅法律制度》由中大網校初級會計師考試網發布。" />
第二節 契稅法律制度
一、契稅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二、契稅征稅范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三、契稅稅率
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實行 3% ~5%的幅度稅率。
四、契稅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五、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適用稅率和稅法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計稅依據 ×稅率
六、契稅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七、契稅征收管理
(一)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二) 納稅地點
契稅實行屬地征收管理。納稅人發生契稅納稅義務時,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納稅。
(三) 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 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收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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