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法律基礎
一、法和法律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范及其相應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 (國家立法機關) 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 “法”。
(二) 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1) 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 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國家強制性。
(3) 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規范性。
(4) 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的。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 (公民)、組織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國家。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兩個方面。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質財富和行為四大類。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作標準,可以將法律事實劃分為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做不同的分類。
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學上所稱的法的形式淵源,是指法的具體的表現形態,即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制出來的,并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法的主要形式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國際條約等。
不同形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是有效力等級和位階劃分的,在適用時有不同的效力。
(二) 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做不同的分類。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其次是法律調整的方法。
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大體可以劃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主要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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