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銷售資產提供勞務
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動產不動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其他勞務
一般規定增值稅營業稅增值稅營業稅增值稅營業稅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2)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稅務處理: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而非一并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6.兼營行為。
(1)兼營是指納稅人的多元化經營既涉及到“增值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涉及到“營業稅”(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2)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稅)。
(3)混合和兼營的區別
混合銷售兼營
是否同時發生同時發生不一定
是否針對同一銷售對象針對同一對象:①同一銷售行為;②價款來自同一買方不一定:①同一納稅人;②價款來自不同消費者
稅務處理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合并征收一種稅(1)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2)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7.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提示: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不征收增值稅,征收營業稅。
(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6)單獨銷售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7)縫紉業務,征收增值稅。
(8)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
(9)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
(10)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13%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11)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
(12)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征收增值稅。
(責任編輯:黑天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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