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1.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銷售額內:
①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④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含稅銷售額的換算。計算公式為: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3)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4)混合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5)兼營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6)特殊銷售方式下銷售額的確定。
①折扣方式銷售;②以舊換新方式銷售;③還本銷售方式銷售;④以物易物方式銷售;⑤直銷方式銷售。
(7)包裝物押金。包裝物是指納稅人包裝本單位貨物的各種物品。一般情況下,銷貨方向購貨方收取包裝物押金,購貨方在規定時間內返還包裝物,銷貨方再將收取的包裝物押金返還。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且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并人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款。
(8)銷售退回或折讓。
(9)外幣銷售額的折算。
2.進項稅額的確定。
(1)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①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②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③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匕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郵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④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定應舀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⑥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于《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的,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⑦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⑧混合銷售行為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上述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①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④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⑤上述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⑥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⑦一般納稅人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⑧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第二,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報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⑩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第二,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第三,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第四,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
(3)扣減進項稅額的規定。
①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改變用途;②進貨退出或折讓。
(4)進項稅額抵扣期限的規定。
(5)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3.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舉例。
(二)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1.含稅銷售額的換算。其計算公式為: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2.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舉例。
(三)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的構成分兩種情況:
1.如果進口貨物不征收消費稅,則上述公式中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2.如果進口貨物征收消費稅,則上述公式中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進口貨物應納稅額計算舉例。
(責任編輯:黑天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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