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
1.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2.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3.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4.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三)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
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①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②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③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l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④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3.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
4.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審批與登記。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1.設立合營企業的條件。
2.設立合營企業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1)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3)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由注冊資本與借款構成。
(1)投資總額在300萬(含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l000萬(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l/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含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l/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
1.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條件。
(1)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2)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3)合營企業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程序。
(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2.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是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
(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營企業的期限。
2.合營企業的解散。
3.合營企業的清算。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
1.設立合作企業的條件。
2.設立合作企業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合作條件
1.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2.合作企業的投資和合作條件。
(1)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2)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
(3)合作各方的出資期限
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
(4)合作各方的出資轉讓
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于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作企業可以申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以申請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2.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
(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分配與回收投資
1.合作企業的收益分配。
2.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1)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方式。
(2)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條件。
(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業的期限。
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
2.合作企業的解散。
3.合作企業的清算。
四、外資企業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外資企業的設立
1.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2.設立外資企業的法律程序。
(二)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根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2.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
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可以由外國投資者根據企業不同的經營內容、經營規模、經營方式自行設置。
(四)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終止和清算
1.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2.外資企業的終止。
3.外資企業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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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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