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消費稅法律制度
一、消費稅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
二、消費稅征稅范圍
1.生產應稅消費品。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3.進口應稅消費品。
4.零售應稅消費品。
(1) 商業零售金銀首飾。
(2) 零售超豪華小汽車。
5.批發銷售卷煙。
三、消費稅稅目
1.煙。(1) 卷煙,包括甲類卷煙和乙類卷煙;(2) 雪茄煙;(3) 煙絲。
2.酒,包括白酒、黃酒、啤酒和其他酒。
3.高檔化妝品。
4.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1) 汽油;(2) 柴油;(3) 石腦油;(4) 溶劑油;(5) 航空煤油;(6) 潤滑油;(7) 燃料油。
7.摩托車。
8.小汽車。
9.高爾夫球及球具。
10.高檔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實木地板。
14.電池。
15.涂料。
四、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稅率采取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
五、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 銷售額的確定
1.從價計征銷售額的確定。
2.從量計征銷售數量的確定。
3.復合計征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確定。
4.特殊情形下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確定。
(二) 應納稅額的計算
1.生產銷售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 實行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銷售額 ×比例稅率
(2) 實行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銷售數量 ×定額稅率
(3) 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方法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銷售額 ×比例稅率 +銷售數量 ×定額稅率
2.自產自用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成本 +利潤)÷(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比例稅率
(2)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成本 +利潤 +自產自用數量 ×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比例稅率 +自產自用數量 ×定額稅率
3.委托加工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材料成本 +加工費)÷(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比例稅率
(2)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材料成本 +加工費 +委托加工數量 ×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比例稅率 +委托加工數量 ×定額稅率
4.進口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 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比例稅率
(2)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進口數量 ×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比例稅率 +進口數量 ×定額稅率
(三) 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1.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其計算公式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 =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
2.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其計算公式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六、消費稅征收管理
(一)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 納稅地點
(三) 納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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