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概念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請求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審議;復議機關依法對原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決的行政司法活動。
二、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三、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一) 復議管轄的一般規定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二) 復議管轄的特殊規定
四、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一)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二) 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五、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一)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
(二)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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